站内搜索
,欢迎访问化工外贸预警网!

安监总局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发布者:中国化工报   时间:2017-04-05   来源:中国化工报   点击:128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3月6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衢州市化工产品对外贸易预警办公室 中国国际商会衢州商会 版权所有

地址:衢州市西区白云中大道37号市级机关综合大楼 电话:0570-8358589   8021016

备案号:浙ICP备13026204号 访问量:8599041 管理登录
技术支持:方大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