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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

发布者:瑞旭集团   时间:2019-04-01   来源:瑞旭集团   点击:879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新闻发布厅举行了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及下步工作情况的发布会。同时,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

《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由上述公告可知,中国政府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引入了“类物质”的概念,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了全面管控。一旦符合上述公告对“芬太尼类物质”的定义,即使化学品品名没有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依旧属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在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该物质时,必须满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要求。201941日,国务院新闻发布厅举行了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及下步工作情况的发布会。同时,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5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

《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全文如下: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由上述公告可知,中国政府对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引入了“类物质”的概念,对“芬太尼类物质”进行了全面管控。一旦符合上述公告对“芬太尼类物质”的定义,即使化学品品名没有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依旧属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在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该物质时,必须满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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