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起,单一窗口执行新进口危险化学品规范申报要求(补充)
发布者:关务小二 时间:2021-01-14 来源: 点击:957 次
继2020年12月24日单一窗口发布关于规范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的通知后,2021年1月4日,单一窗口再发布关于规范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散装危险化学品”和“件装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http://update.singlewindow.cn/pubnotices/20210104/decNotice01.html
okok关于规范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的通知
HS编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见附件)必须在“货物属性”栏勾选“散装危险化学品”、“件装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中的一项且仅能勾选一项才可继续申报(件装危险化学品是具有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桶、罐、箱、袋、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包装等装载的危险化学品。散装危险化学品是除件装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危险化学品,例如:船舱、槽罐车和tank罐装载的危险化学品)。同时对“危险货物信息”项目做如下规定:
1. “危险货物属性”栏勾选“散装危险化学品”,选择“危险货物信息”项下“非危险货物”子项,若选择“是”的,则不需要填写其余子项;若选择“否”的,则需要填写“UN编码”和“危险类别”两项。
2. “危险货物属性”栏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选择“危险货物信息”项下“非危险货物”子项,若选择“是”的,则不需要填写其余子项;若选择“否”的,则需要其余四个子项。
3. ”危险货物属性”栏勾选“非危险化学品”,不强制填写“危险货物信息”。
以上内容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2. 危险化学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下载:
http://update.singlewindow.cn/pubnotices/20210104/20200918_1.doc
危险化学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下载:
http://update.singlewindow.cn/pubnotices/20210104/20200918_2.xlsx
2020年12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对企业申报义务、企业主体责任予以强化,对检验内容、检验要求等进行调整。该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现对公告内容进行对照解读,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