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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号 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发布者:ccpit   时间:2009-06-18   来源:   点击:1336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2 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2
【发布日期】2009-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1212日正式收到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厦门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在2007年、20081月至9月对苯二甲酸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2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101日至20089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11日至20089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对苯二甲酸(英文名称为Terephthalic Acid

 

 

    化学分子式:C8H6O4 

    化学结构式HOOC[C6H4]COOH如下图

规格:精对苯二甲酸、其他对苯二甲酸

物理化学特征:对苯二甲酸是无色针状结晶或无定型粉末(外观为白色晶体或粉末),无毒、有刺激性,粉尘具有爆炸性,能溶于碱溶液,稍溶于热乙醇,微溶于水。

主要用途:对苯二甲酸是大宗有机原料之一,是聚酯纤维和非纤维聚合物的重要基础原料。对苯二甲酸与乙二醇(EG)缩聚得到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 还可以与1,4-乙二醇或1,4-环己烷二甲酸等反应生成相应的酯。对苯二甲酸的下游加工产品主要是聚酯,包括聚酯纤维(涤纶)、非纤维聚酯产品如聚酯瓶片和聚酯薄膜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73611(“精对苯二甲酸”)和29173619(“其他对苯二甲酸”)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710月至20089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921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21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8 12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473
      传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9 65198408 65198053
      传真:861065197586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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