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化工产品对外贸易预警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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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利害关系方如有针对上述披露材料的评论意见,应当在2013年5月22日前以书面方式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自即日起,不再接收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新证据材料。
附: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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