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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55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的公告

发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时间:2014-08-25   来源:   点击:1440

商务部公告 2014年第55

 

        200982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09826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41号公告、2005年第61号公告和2008年第6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142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3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2014825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时限内,邻苯二酚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 201482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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