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壁垒若隐若现,外贸现状情何以堪
—— 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同时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补贴税,期限为5年。
一、背景:
4月10号,中国商务部发布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存在倾销和补贴。自11日零时起,对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征收正式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其中,美国两家应诉公司AK钢铁有限公司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7.8%和19.9%,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为64.8%;两家应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11.7%和12.0%,未应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44.6%。商务部同时裁定,自俄罗斯进口的取向性硅电钢也存在倾销。两者实施期限都自2010年4月11日起5年。这是中国首次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商务部称,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硅电钢作为高端产品,行内美誉其为钢产品中的工艺品。过去,国内产能满足不了需求,长期依靠进口。现在,国内掀起大建硅电钢项目的浪潮,宝钢、鞍钢、马钢等大型钢企纷纷涉足这一领域,硅电钢市场竞争正在加剧。市场竞争加剧直接表现为硅电钢价格明显下降。2008年,硅电钢高端产品售价在每吨4万元,今年,武钢高端硅电钢挂牌价仅2万元。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征收期限、所适用的税率,并对美国的同类型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另收反补贴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做了详细解说。
此外,《公告》还规定申报进口取向性硅电钢的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和俄罗斯,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如果无法证明原产地不是美国或俄罗斯,海关应当按照《公告》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及最高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俄罗斯,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海关将按照《公告》所列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或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该原产地的反倾销反补贴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反补贴税的征收比照公告中对反倾销措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之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按公告规定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相应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0年4月11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三、影响和作用:
事件对武钢和宝钢盈利影响略有正面。敏感性分析表明,10%取向价格上涨(2000元/吨),武钢和宝钢每股收益将分别增加0.08元和0.01元。目前国内取向硅钢的现货含税价约为21700元/吨(不含税18500元/吨),从底部反弹约2000元/吨,这主要是受需求和成本推动,进口下降也有小幅影响。
但是从影响程度来看,国内硅钢的供需和价格进一步获益将非常有限,受外部内部两个因素约束。从外部来看,由于今年2月份从两个国家进口取向仅0.11万吨,占进口5%,进口减少空间已不大(而2009年进口比重接近50%)。同时,美俄出口的下降可能被韩国日本等其他国家取代,政策对国内供需的影响将因此被减弱。从内部来看,随着国内武钢、宝钢、鞍钢新增产能的投产,国产取向的供给压力将取代进口压力。
此次政令的发布,让人对贸易壁垒这个“地雷”似的名词有了新的认识。美国商务部9日裁定,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油井管征收29.94%至99.14%的反倾销税,涉案金额超过10亿美元。1日后,我商务部就公布对进口自美国的取向电工钢终裁结果。这一举动与“轮胎特保案”后,我商务部迅速对美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双反”调查有异曲同工之意。
中国的崛起是无可厚非的事实,国家强,政治才能够硬;同样,政治够硬,国家才可更强。此次“双反”举动,不仅仅是中国彰显国力的表现,更是对整个旧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反抗。中国正处于一个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过程,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连年的巨额贸易顺差,国际上施加的升值压力,都让中国的对外贸易处在风口浪尖。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一系列矛盾上升到了极点,此次事件只是矛盾的一个突破口,贸易保护主义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里明令禁止的行为,但是这段时间中美之间的贸易冲突,已经使贸易壁垒这个敏感词汇成了若隐若现的“烫手山芋”。
至2002年11月1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实施以来,商务部根据企业申请,多次对进口商务进行贸易壁垒调查,政府的反应已经不仅仅限于谴责。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方面,我国正慢慢地走向法制化与规范化。随着进出口贸易摩擦日渐多样,商务部的应急机制也呈现出自主、规范、及时、强硬的特点。
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如果遭遇不平等待遇,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对外贸易是一个双向平等、互动的过程,贸易保护主义会使国际贸易负重前行,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来看,都不符合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当前,企业需要做的就是学法、懂法、用法,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坐靠一个强硬的政府,相信必然会在关键时候为我们的企业在贸易摩擦方面寻到合理解释。
当然,子曰:“胜人先胜己”;“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企业如果可以洁身自好,与其频繁被动迎战,不如潜心修炼,令对方毫无可寻之瑕疵,这才是未来长远发展的趋势,共赢的结局,百利而无一害。